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直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連山區人民調解員管理辦法》已經區政府第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葫蘆島市連山區人民政府
2022年9月5日
(此件公開發布)
連山區人民調解員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區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規范人民調解工作,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在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中的作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遼寧省人民調解實施辦法》、《遼寧省人民調解員管理細則》,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人民調解員由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和人民調解委員會聘任的人員擔任,在人民調解委員會指導管理下,具體從事人民調解工作。
第三條 人民調解員開展調解工作應當佩戴全國統一的人民調解徽章,調解民間糾紛時應出示人民調解員工作證。
第四條 人民調解員工作職責:
(一)調解民間糾紛,防止民間糾紛激化;
(二)開展矛盾糾紛排查;
(三)通過調解工作宣傳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公民遵紀守法,尊重社會公德,預防民間糾紛發生;
(四)向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所在單位、基層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反映矛盾糾紛、群眾意見建議和人民調解工作情況;
(五)按要求制作人民調解卷宗和其他需要建檔歸檔的工作;
(六)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賦予人民調解員的其它職責。
第五條 擔任人民調解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公道正派,熱心人民調解工作;
(三)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識;
(四)熟悉社情民意,善于做群眾工作。
擔任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人民調解員,還應當具有相應的專門知識和專業技能。
第六條 各調委會應在15個工作日內將選任、聘任、罷免、解聘的人民調解員有關信息和材料向區司法局備案。
第七條 人民調解員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或續聘。
第八條 初任人民調解員應當通過崗位培訓,繼任人民調解員應當接受年度培訓。崗位培訓不少于5天,年度培訓累計不少于10天。
第九條 人民調解員調解民間糾紛時,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在當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二)不違背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
(三)尊重當事人的權利,不得因調解或調解不成而阻止當事人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
第十條 人民調解員從事人民調解工作,應當遵守下列紀律:
(一)不得偏袒一方當事人;
(二)不得侮辱當事人;
(三)不得索取、收受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四)不得泄露當事人的個人隱私、商業秘密。
第十一條 人民調解員違反人民調解工作規定和紀律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推選或者聘任單位予以罷免或者解聘。
罷免、解聘人民調解員后,推選或者聘任單位可以依法重新選任、聘任人民調解員。
第十二條 人民調解員不得調解下列糾紛:
(一)當事人一方明確拒絕人民調解的;
(二)法律、法規禁止采用民間調解方式解決的;
?。ㄈ┓?、法規、規章規定只能由專門機關管轄處理的;
(四)國家機關、仲裁機構已經解決或者已經受理的,及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但委托人民調解或者邀請人民調解協助的除外;
(五)其他依法不得由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的糾紛。
第十三條 人民調解員調解的民間糾紛,一般應當自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之日起30日內調解終結;行業、專業領域的糾紛一般應當在60日內調解終結。
確需要延長調解期限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和當事人可以約定延長期限,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0日;超過約定期限仍未達成調解協議的,視為調解不成。
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人民調解員依法履行職務,受到非法干涉、打擊報復的,可以請求司法行政機關和有關部門依法予以保護。
人民調解員履行職務,應當堅持原則,愛崗敬業,熱情服務,誠實守信,舉止文明,廉潔自律,注重學習,不斷提高法律、道德素養和調解技能。
第十五條 區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按照《連山區調解化解矛盾糾紛“以案定補”實施辦法》要求,適時對人民調解員給予補貼。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連山區司法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文件解讀:一圖讀懂《連山區人民調解員管理辦法》